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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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9966号案件名称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9966号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负责人:于成虎。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勇。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刚。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赔偿修理费16573元;二、赔偿车停运损失费用14000元;三、赔偿鉴定费892元;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日,原告的车辆(辽A×××××)在行驶到塔湾街塔湾小学门前被被告所拥有所有权、管理权的树砸损。事发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修此车共花费了16573元修理费。事发后,原告在2020年8月4日将车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在同年8月27日将该车交付给原告。由于此车在修理过程中造成停运为原告带来的损失为14000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21年5月24日中共皇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表明,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的职能由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承担。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的职能在本案立案前已由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承担,故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退还原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历 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许慧聪书 记 员 汪俊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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