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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4民初18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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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04民初185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雪;陈健;沈豪;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5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沈豪(SHENHAO),男,澳大利亚国籍。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健(CHENJIAN),女,澳大利亚国籍。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雪,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晨,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沈豪(SHENHAO)、陈健(CHENJIAN)与被申请人杨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18505号裁定书,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沈豪(SHENHAO)、陈健(CHENJIAN)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沈豪(SHENHAO)、陈健(CHENJIAN)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沈豪(SHENHAO)、陈健(CHENJIAN)与被申请人杨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豪(SHENHAO)、陈健(CHENJIAN)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案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豪(SHENHAO)、陈健(CHENJIAN)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等价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玲婕书记员  许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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