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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立付、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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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187号
  • 案件名称

    肖立付、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肖立付;柏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187号原告:肖立付,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柏武,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肖立付与被告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肖立付于2021年9月2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不知道被告的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立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立付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瞿 达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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