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立付、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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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187号案件名称
肖立付、柏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肖立付;柏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187号原告:肖立付,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柏武,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肖立付与被告柏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肖立付于2021年9月2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不知道被告的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立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立付负担。审 判 员 黄登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瞿 达代理书记员 江艳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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