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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881民初25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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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民初25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钟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某;马某某;丁某某;高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81民初256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26060337K。法定代表人:张铁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马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丁某某,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高某某,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881民初2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丁某、马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某、马某某、丁某某、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及其它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寇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余亚龙书 记 员  高 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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