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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0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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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0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075号之一申请人: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67623014Q。法定代表人:王永一,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0636D。法定代表人:胡桂林。申请人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川0724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永一所有的川A×××**小型越野客车、川A×××**小型汽车,该车辆由王永一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三、查封肖敏所有的川A×××**小型汽车,该车辆由肖敏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现申请人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同一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神州燃气用具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王永一所有的川A×××**小型越野客车、川A×××**小型汽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肖敏所有的川A×××**小型汽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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