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晓辉、安徽富恒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181民初6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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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81民初6380号案件名称
祖晓辉、安徽富恒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巢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祖晓辉;安徽富恒建筑有限公司;倪八零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81民初6380号原告:祖晓辉,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安徽富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路三区1号商住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8367742XH。法定代表人:刘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倪八零,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腊,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晓辉与被告安徽富恒建筑有限公司、倪八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晓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祖晓辉承担。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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