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华、朱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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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343号案件名称
胡宗华、朱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胡宗华;朱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胡宗华,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朱超,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宗华与被执行人朱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00元、违约金4000元,及从2021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宗华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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