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杨中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03执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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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执1087号案件名称
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杨中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杨中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309392399W,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法定代表人:杨静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中林,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中林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20)川19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87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0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309392399W,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法定代表人:杨静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中林,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中林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20)川19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87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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