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强博与杨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6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641号案件名称
尚强博与杨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胜利;尚强博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641号 原告:尚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尚某某在给岐山县胜佳机械配件加工厂维修机床时受伤,岐山县胜佳机械配件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某某属于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现原告将经营者杨某某作为被告起诉,属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退还原告尚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康伟杰书 记 员 刘 星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明友与蒋鑫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财保129号 下一篇 胡宗华、朱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