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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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07号案件名称
林某、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林某;李某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07号原告:林某,女,193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区。被告:李某1,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李某2,男,69岁,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李某3,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李某4,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李某5,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院3号楼907室。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永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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