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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飞、白二维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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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377号
  • 案件名称

    高鹏飞、白二维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鹏飞;白二维;高鹏飞;高锦川;白二维;高锦川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3377号被执行人:高鹏飞,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堡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锦川,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堡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二维,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堡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鹏飞等人罚金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7依法向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鹏飞缴纳罚金8万元、高锦川缴纳罚金5万元、白二维缴纳罚金3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无实际控制,本院不予查封,房屋信息无反馈,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锦川的罚金元已缴纳,本院将依法解除对其冻结、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屏蔽。5.本院将对高鹏飞、白二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保 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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