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艳、曹志辉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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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保88号案件名称
蒋红艳、曹志辉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红艳;曹志辉;戴赛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保88号蒋红艳、戴赛亮、曹**辉:申请人蒋红艳与被申请人戴赛亮、曹**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蒋红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湘1129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曹**辉、戴赛亮在各银行的存款95362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蒋红艳和担保人肖俊共有位于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大道锦绣江**4栋1单元402号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一年。但因被申请人戴赛亮、曹**辉在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以95362元为限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戴赛亮、曹**辉银行存款3084.57元,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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