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巧仙、李邦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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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546号之一案件名称
闫巧仙、李邦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闫巧仙;李邦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巧仙,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执行人:李邦和,男,197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闫巧仙与被执行人李邦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14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22.59元,已执行2,000元,未执行4,922.5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代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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