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强、宋启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112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1203号案件名称
周建强、宋启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建强;宋启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11203号原告:周建强,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宋启峰,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周建强诉被告宋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启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6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以4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之后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年利息0.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给被告做压力焊工作,工作地点:郑州市龙湖法兰原著21号楼的压力焊,原告按照被告的施工计划,施工完毕,被告欠原告4600元工人工资,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发原告工资报酬,在2020年1月14日,原告在郑州让被告打了条子,注:原告在工地干的压力焊,条子被告写的是套丝,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愿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宋启峰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为被告做压力焊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46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显示“龙湖法兰原著套丝共计肆仟陆佰元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4600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6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435%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建强工人工资4600元及利息(以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0.435%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启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金根与黄仕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3号 下一篇 蒋红艳、曹志辉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