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根与黄仕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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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3号案件名称
刘金根与黄仕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金根;黄仕梅;廖容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3号申请人:刘金根,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仕梅,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廖容招,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刘金根与被申请人黄仕梅、廖容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仕梅、廖容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根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仕梅、廖容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3号申请人:刘金根,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黄仕梅,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廖容招,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刘金根与被申请人黄仕梅、廖容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仕梅、廖容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金根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金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仕梅、廖容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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