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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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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858号
  • 案件名称

    康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康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858号被执行人:康成,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荷花社区白云路40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康成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726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14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20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4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6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康成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康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万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3万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杜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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