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54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5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强;赵金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朱建强,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赵金花,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建强、赵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强、赵金花与申请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阴利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