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5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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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恢54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强;赵金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恢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朱建强,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赵金花,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建强、赵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强、赵金花与申请人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阴利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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