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佳运租赁有限公司、蒋新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7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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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741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佳运租赁有限公司、蒋新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衡阳佳运租赁有限公司;蒋新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佳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加科,经理。被执行人:蒋新林,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佳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新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新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7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祖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培睿书 记 员 周 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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