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邹圆圆、聂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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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25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邹圆圆、聂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邹圆圆;聂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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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2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负责人:邬玲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浚,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本,该行员工。被告:邹圆圆,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聂苗,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诉被告邹圆圆、聂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圆圆、聂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撤回对被告邹圆圆、聂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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