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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王越与王加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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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
  • 案件名称

    王超,王越与王加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超;王越;王加荣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 原告:王某2,女,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王某1,男,200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叶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3,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王某2、王某1与被告王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某2、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2、王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2、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2、王某1负担。  审判长  黄益强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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