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王越与王加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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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案件名称
王超,王越与王加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超;王越;王加荣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 原告:王某2,女,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王某1,男,200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叶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3,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王某2、王某1与被告王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某2、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2、王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2、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2、王某1负担。 审判长 黄益强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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