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亿达纸制品有限公司、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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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671号案件名称
邢台市亿达纸制品有限公司、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邢台市亿达纸制品有限公司;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亿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西马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郝建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西岗镇河口村工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59741.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冀0528执671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冀0528执67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玉民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另经对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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