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邱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4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401号案件名称
杨宁、邱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宁;邱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杨宁,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邱伟,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宁与被执行人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0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邱伟共欠原告165750元。由被告邱伟于2020年4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杨宁23000元,于5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杨宁33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杨宁剩余欠款109750元。”,因邱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网络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到期后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股权、无到期债权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四、被执行人邱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且处于封存状态,账户余额已在前案中进行过扣划。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晋0502执1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丁 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超,王越与王加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245号 下一篇 孙冰冰、宋玉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