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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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053号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芮银花;苏俊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053号原告:芮某某,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苏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芮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诉。审判员 徐 超书记员 倪依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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