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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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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053号
  • 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芮银花;苏俊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053号原告:芮某某,女,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苏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芮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诉。审判员 徐 超书记员 倪依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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