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张某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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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657号案件名称
燕某、张某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燕某;张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燕某,女,1979年5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9月18日生,锡伯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27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燕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苏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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