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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冬靖、单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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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834号
  • 案件名称

    谢冬靖、单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谢冬靖;单桂林;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834号申请人:谢冬靖,女,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人:单桂林,男,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津泉路中路东侧、辽河大街以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冬靖、单桂林诉被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冬靖、单桂林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起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冬靖、单桂林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金峰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禄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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