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知民初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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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知民初947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商丘市睢阳区越界酒吧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47号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许细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孝增,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经营者:王洪涛。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越界酒吧,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淮河路。经营者:娄海庆。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名门音乐会所、商丘市睢阳区越界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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