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德成、吴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5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577号
  • 案件名称

    陈德成、吴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德成;吴思;孟云华;周世庆;修丽君;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大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思,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云华,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纬、佟心悦,均系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庆,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长军,辽宁春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丽君,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审第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大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大刘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210214MEA0513410。法定代表人:穆秀娟,书记兼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露,男,该社区居委会委员。上诉人陈德成、吴思、孟云华因与被上诉人周世庆、修丽君、原审第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大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成、吴思、孟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德成、吴思、孟云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成、吴思、孟云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上诉人陈德成、吴思、孟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欣宇审判员  孙文英审判员  梁 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