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丰、薛自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恢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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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2执恢438号案件名称
杨丰、薛自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丰;薛自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2执恢438号申请执行人:杨丰,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薛自杰,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杨丰与被执行人薛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402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薛自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薛自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薛自杰名下无车辆。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薛自杰名下无房产,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薛自杰名下无公积金。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薛自杰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薛自杰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薛自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董俊杰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胡国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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