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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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顺周;李朝周;李泽宇;张瑞芳;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顺周,男。被执行人:李朝周,男。被执行人:李泽宇,男。被执行人:张瑞芳,女。被执行人: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周,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顺周、李朝周、李泽宇、张瑞芳、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顺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556,751.83元及利息1,355,675.183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李朝周、李泽宇、张瑞芳、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李顺周负担案件受理费51,57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82,369元。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顺周、李朝周、李泽宇、张瑞芳、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且正按和解协议履行,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良审 判 员 文剑乃审 判 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邹慧君书 记 员 张子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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