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冬梅、唐文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异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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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异95号案件名称
欧阳冬梅、唐文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欧阳冬梅;唐文涛;邹承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异95号异议人:欧阳冬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唐文涛,男,土家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邹承训,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唐文涛与邹承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欧阳冬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欧阳冬梅称: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扣留了其正在使用中的车牌号为湘N×××××的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称该车因邹承训欠其借款未能偿还,邹承训于2018年底就已将该车以35万元口头物抵债给自己。2019年10月双方签订抵押协议后,自己一直使用该车,并多次催促邹承训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均因邹承训以忙为借口未能过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该车的限制措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唐文涛与邹承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湘1202执1128号之三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承训名下车牌号为湘N×××××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并于2021年7月19日以(2021)湘1202执恢619号裁定扣留该车。本院查封、扣押该车时,该车登记信息均显示权利人为邹承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款之规定,对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经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车辆在查封、扣押时登记信息均显示权利人为邹承训,故案外人欧阳冬梅所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有效排除本院执行,其异议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欧阳冬梅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审判员 周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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