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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奇、高宏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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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815号
  • 案件名称

    田奇、高宏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田奇;高宏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田奇,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执行人:高宏有,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田奇与被执行人高宏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查询。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高宏有名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单001154931547008,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因被冻结保单为轮候冻结,故暂无法扣划。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若不按要求申请,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万一法官助理 王 鹏法官助理 孙振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沅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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