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兴东装饰、白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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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3民初345号案件名称
海晏县兴东装饰、白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海晏县兴东装饰;白永军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3民初345号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住所地:海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3MA7541033G(1-1) 经营者:丁文东,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关帝庙村村民,住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白永军,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青海省海晏县甘子河乡俄日村村民,住该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与被告白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告已自愿支付全部装修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晏县兴东装饰负担。 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维强书记员 李晓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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