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鑫红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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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758号案件名称
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鑫红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鑫红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蒋清奎,经理兼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鑫红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滨江路**金水苑v>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上诉人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鑫红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上诉人四川鸿伟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笛审 判 员 李 玲审 判 员 赵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琳琳书 记 员 罗 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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