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代宣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保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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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保45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代宣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代宣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保45号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唐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向代宣,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与被告向代宣、龙琴、龙远华、施江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代宣在古丈县自然资源局享有的油茶款40,095元或者价值相当的银行存款,并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向代宣在古丈县自然资源局享有的古丈县2017年度油茶产业建设项目资金40095元,或者被申请人向代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的银行存款40095元(账号:62×××71),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洪波审 判 员 王锡专审 判 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罗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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