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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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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642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64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拓普瑞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楼**604。法定代表人:张艳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院**楼A塔**302法定代表人刘小岐,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誉翔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73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300083.5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9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09650号,坐落于石景山区鲁谷路**院**楼**从-03-038至-03-039车位(因有银行抵押,暂无法处置);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7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东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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