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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凡与王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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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874号
  • 案件名称

    梁凡与王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梁凡;王怀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874号 原告:梁凡,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怀均,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梁凡与被告王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梁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崇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书 记 员  刘孔谦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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