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凡与王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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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874号案件名称
梁凡与王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梁凡;王怀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874号 原告:梁凡,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怀均,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梁凡与被告王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梁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崇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书 记 员 刘孔谦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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