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培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1民初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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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1394号案件名称
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培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培勇;王成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1民初1394号原告: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利,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培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王成东,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原告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培勇、王成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富、吴永利,被告崔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东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款8139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1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刘庆国在营口海塑科技产业园承建海斯特管业厂房、高新农模厂房、金海彩印厂房时,将支脚手架工程承包给二被告。二被告雇佣刘忠德到工地干活,刘忠德在干活过程中,从架子掉下摔伤。2014年,刘忠德将二被告及原告等相关当事人起诉至贵院,贵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65539.82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民终666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贵院(2014)盖民东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34488.11元,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二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贵院强制执行,2018年8月9日、2018年11月16日分两次从原告账户扣划赔偿款813900元。故,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的人身损害赔偿款8139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1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崔培勇辩称,欠款事实不存在,我方已经给受害者刘忠德拿出十余万元,开发商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盘锦圣金建筑有限公司及承包人刘庆国应负主要责任。工程开工前未给农民工缴纳意外伤害险,施工单位是主要责任方。施工单位盘锦圣金建筑有限公司非法发包行为是造成损害原因。王成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营口海塑(高分子)科技产业园投资建厂房,把其中的海斯特管业厂房,高新农模厂房,金海塑彩印厂房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刘庆国,刘庆国挂靠在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施工。刘庆国把支脚手架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王成东、崔培勇。王成东、崔培勇雇佣刘忠德到工地施工,刘忠德在施工过程中,从架子掉下摔伤,当日被送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医疗费68948.29元,经医院诊断为腰体爆裂骨折、胸10胸口椎体压缩骨折、截、双肺挫伤,双肺胸腔积液,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2013年11月15日转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治102天,共花医疗费17357.47元,经医院诊断为,胸10、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胸腰椎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融合术后、截瘫、多发助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为此,刘忠德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4)盖民东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一、王成东、崔培勇赔偿刘忠德1365539.82元;二、刘庆国、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辽08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2014)盖民东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二、王成东、崔培勇赔偿刘忠德1334488.11元;三、刘庆国、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司法扣划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0000元,于2018年11月16日司法扣划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3900元,总计813900元。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王成东、崔培勇赔偿刘忠德1334488.11元,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我院根据生效判决内容扣划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813900元代王成东、崔培勇偿还了赔偿款,连带责任人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主债务人王成东、崔培勇偿还了赔偿款,有权向主债务人王成东、崔培勇追偿。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其账户内资金被扣划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对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东、崔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1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3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9元,由被告王成东、崔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 起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蔡忠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乔乔书 记 员 臧涵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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