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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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675号案件名称
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25号院天苑小区银天大厦5层5B。 法定代表人:谢广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西戈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昌,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即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与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80400元,案件执行费17204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排瑞东·吐尔逊书记员 马彦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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