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时向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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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08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云、时向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云;时向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贵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尧,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时向琳,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时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381.20元,已执行13,054.03元,未执行53,327.1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0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秋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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