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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时向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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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0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云、时向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云;时向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贵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尧,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时向琳,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时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381.20元,已执行13,054.03元,未执行53,327.1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0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秋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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