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陈绍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60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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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601号之三案件名称
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陈绍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陈绍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601号之三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机加泵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洪平,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非,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伦,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勇,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00元,减半收取971.00元,保全费920.00元由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赫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杨秋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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