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兵、杨继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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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81号案件名称
王志兵、杨继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志兵;杨继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381号 原告:杨继月,(又名杨小明),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8922140203。被告:王志兵,(又名王志斌),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982922945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月诉被告王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继月撤回对被告王志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杨继月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宇霞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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