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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媛媛、王化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2民初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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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2民初2413号
  • 案件名称

    赵媛媛、王化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媛媛;王化;河南锦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2民初2413号原告:赵媛媛,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第三人:河南锦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洛阳升龙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媛媛诉被告王化、第三人河南锦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媛媛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化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媛媛撤回对被告王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0.00元,由原告赵媛媛负担。审判员  乔同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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