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媛媛、王化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2民初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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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2民初2413号案件名称
赵媛媛、王化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媛媛;王化;河南锦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2民初2413号原告:赵媛媛,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第三人:河南锦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洛阳升龙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媛媛诉被告王化、第三人河南锦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媛媛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化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媛媛撤回对被告王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0.00元,由原告赵媛媛负担。审判员 乔同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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