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7民初4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07民初498号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7民初498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11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苏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刚,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11号楼。被告:韩杰,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16号之四 下一篇 潘伟与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