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与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045号案件名称
潘伟与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伟;董德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5号原告:潘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董德双,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潘伟与被告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潘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85.00元,逾期后潘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邵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