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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与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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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4045号
  • 案件名称

    潘伟与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潘伟;董德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4045号原告:潘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董德双,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潘伟与被告董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潘伟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85.00元,逾期后潘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潘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邵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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