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1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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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16号之四案件名称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孙朝杰;郑军豹;郑廷杰;郑军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贺转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吕家崖。法定代表人:孙朝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蛤蟆石化纤厂内。法定代表人:郑廷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朝杰,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郑军豹,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郑廷杰,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郑军平,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孙朝杰、郑军豹、郑廷杰、郑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2执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聂海萍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 员员 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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