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磊、王忠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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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案件名称
李兴磊、王忠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兴磊;王忠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原告:王忠垟,男,汉族,1996年2月11出生,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兴磊,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垟与被告李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兴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鸣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及校对:高婵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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