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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磊、王忠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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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
  • 案件名称

    李兴磊、王忠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兴磊;王忠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原告:王忠垟,男,汉族,1996年2月11出生,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兴磊,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垟与被告李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兴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鸣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及校对:高婵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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