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林、湖南湖湘农林科教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14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1414号案件名称
陈义林、湖南湖湘农林科教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义林;湖南湖湘农林科教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陈义林,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湖湘农林科教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农科院省农学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徐元。申请执行人陈义林与被执行人湖南湖湘农林科教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陈义林租金16,002元,并赔偿损失3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275元,申请执行费71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义林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兴磊、王忠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935号 下一篇 胡荣琴、河南省味泰盛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10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