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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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06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2民初1806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2000年7月10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3月4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男孩马某3(现年3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75000元;3、娘家买的三金(两个金戒指、一对耳环)归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农历初三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后于2018年9月21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双方于2018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马某3(现年3岁)现由被告家抚养,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正常交流,被告有很强的大男子主义,并且经常对原告进行言语上的辱骂,双方对家庭事务很难达成一致。婚后双方无法正常沟通导致夫妻矛盾频发,夫妻双方感情开始破裂,但没有打架。2021年8月30日,离家至今。被告马某2辩称:他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他与原告经媒人介绍下,于2017年农历12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后于2018年9月21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于2018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马某3。结婚前,原告通过媒人从他家索取彩礼14万元(原告返还了2万元),该笔款大部分是他家借亲戚朋友的,至今尚有6万元未偿还,原告所说三金不在他家。2021年8月25日,原告再次回娘家。2021年8月26日,他将原告叫回,2021年8月30日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他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农历初三按乡俗举行了婚礼。后于2018年9月21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双方于2018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马某3(现年3岁)现由被告家抚养,没有置办共同财产。2021年8月30日因家庭琐事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分居时间较短,双方没有大的矛盾发生,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孩子有一个稳健的成长环境,原、被告双方应相互忍让,继续共同生活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杜永贤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沛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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