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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增、韩会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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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67-1号
  • 案件名称

    王银增、韩会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银增;韩会玲;王永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增,男,1956年4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西曹村。被执行人:韩会玲,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西曹村。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76年12月生,汉族,住新乐市西曹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银增与被执行人韩会玲、王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车牌号为冀AWT089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自动解封。二、在查封车辆到期之前,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结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添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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