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新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1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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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17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新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新萍;邓桂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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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17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889323380D。负责人:甄学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新萍,女,侗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邓桂珍,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黄新萍、邓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青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 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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